监委审查包括哪些形式

监委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主要适用于党纪案件,其目的在于收集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调查谈话、审查谈话、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查询相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等措施。但需注意,立案审查中不得采取讯问、留置和技术调查等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主要适用于涉嫌职务犯罪或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通过调查,监察机关需收集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并保障被调查人的人身权利。

外围调查

从已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展开外围调查,为立案初查提供基础信息。

立案初查

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并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至单位党委党组及被调查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并撰写初查报告。

审查谈话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讯问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查询和封存

可以查询涉案人员的信息和财产状况,并可以对涉案款物进行暂扣或封存。

这些审查形式共同构成了监委对案件进行审查的体系,旨在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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