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提供正常劳动

“提供正常劳动”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3条第2款的规定,它指的是 劳动者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这一定义包括实质上提供劳动和法律拟制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两种情况。

具体来说,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包括:

1.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2.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也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3. 在传染病防控的特殊阶段,如甲类传染病病例场所或特定区域的人员处于隔离期间,法律将其隔离期间视作提供正常劳动。

4.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相关人员也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除了上述法定情形外,提供正常劳动通常意味着劳动者按时出勤,积极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不无故旷工、早退或请假,并在工作过程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达到用人单位所期望的工作质量和数量标准。

综上所述,提供正常劳动是劳动者在遵守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正常的工作状态和效率从事的工作行为,包括实际的工作时间和法律拟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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