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哪些单位可以制定

根据中国法律体系,以下单位有权制定“办法”:

国务院各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部门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可以根据法律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制定“办法”时,应确保内容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且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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